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76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7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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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六条 【地震中毁损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问题】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震破坏建筑物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与前一条不同,本条的责任针对的是已经被地震破坏的建设工程。地震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一次检验,因此,地震发生以后,对于那些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的追究应当建立在科学的调查评估基础上,确认是否因为工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条其他内容和上一条是一致的。只是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对质量事故中涉及涉嫌行贿、受贿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和行贿、受贿行为联系在一起。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本条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对于因为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还应当重视民事责任的追究,这往往是补偿受灾群众的最好方式。通过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惩戒的目的。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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