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44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4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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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四条 【灾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规定】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灾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规定。

  灾后重建用地可以打破正常的用地审批程序,采用边建设边报批的方式使用土地,但是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过批准;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然后再补办必要的审批手续。

  用地的审批手续按照土地类型不同而不同,对于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先办理征地手续,然后再出让或者划拨;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出让或者划拨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划拨文件。同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在需要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该证的程序按照是由划拨方式取得用地还是由出让方式取得用地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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