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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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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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条 【档案移交】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二是资金和物质档案的移交。比较重要的是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档案具有特殊的意义,尤其是市政工程的档案,对于城市的建设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档案也是出现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追究责任的依据。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移交要格外认真对待。灾后重建工程往往有应急性质,但是对工程档案仍然需要认真对待,对其完整性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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