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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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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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二条 【特定建设工程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于特定建设工程评估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特定建设工程是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为这一类设施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范畴,而且使用的人较多,这些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这类工程能否很好的防御和抵抗地震灾害,具有特殊的要求。对于这类建设工程如何提高抗震能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尤其是实际的抗震经验。通过完善这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提高抗震设防能力。因此,地震发生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基础社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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