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28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2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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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的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恢复重建规划的第一个依据是地震灾后调查评估结果。其中主要是通过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恢复重建规划的第二个依据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谓地震动参数区划,是以国土为背景,按照不同的地震强弱程度,以一定的标准(包括时间年限、概率水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等地震动参数标准),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的区域,并以图件的形式表示出来。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展示了地区之间潜在地震危险程度的差异,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上所标示的各个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的抗震设防要求;但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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