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7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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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条 【临时安置方式】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方式的规定。

  过渡性安置没有特定的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受灾群众最方便、成本最低的安置方式。在安置地点的选择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异地安置。尽量应当选择就地安置,如果当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群众安置,可以选择异地安置。在安置方式上可以集中安置,也可以分散安置。集中安置有利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也便于管理,但是如果不能集中,或者集中规模过大,可以分散安置。在安置主体上可以由政府安置,也可以投亲靠友或者自行安置。

  政府有对受灾群众进行安置的义务,但是如果可以发挥社会力量,减轻政府责任,应当予以鼓励,所以对于投亲靠友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体现政府的责任,也体现对自行安置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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