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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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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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检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一、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义务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单位的义务是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这项义务的核心就是不得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允许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为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满足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要求。被检查单位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权拒绝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等。如果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依法执行职务”,被检查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拒绝,并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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