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为一旦罹患职业病,就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采取本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使预防和治理得以有效的结合,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职业病防治除了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其他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积极配合,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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