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二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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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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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含义的规定。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法律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对地域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本条是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对时间的效力,本法第79条作了规定。

  1.地域效力。所谓地域效力,是指一部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一般来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使领馆和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等。本法规定的地域效力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包括 “领土、领海和领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对于地域范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所以,本法不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

  2.对人的效力。所谓对人的效力,是指一部法律适用于什么人,对什么样的人生效。关于对人的效力各国都采取一定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是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不管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第二种是属人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不论其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适用。第三种是采用保护主义原则。即以国家利益为标准不论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就予适用。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也就是说,不论什么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就应当适用本法。

  二、职业病的含义

  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本条对职业病的含义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职业病适用的主体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当然根据本法第78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二是引起职业病的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也就是说,引起职业病的因素包括了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物质方面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的制定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管理的需要,本条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此前,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5日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分为9类99种。即:

  1.职业中毒。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氧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已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毒;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澳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包括(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包括: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5.职业性皮肤病。包括: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包括: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 (1)噪声聋; (2)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包括: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没有新的规定或者没有调整之前,上述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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