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工会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对法律开始施行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

  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如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经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比如,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本法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经过十二年的试行,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食品卫生法。

  还有一种特殊的生效形式,即法律的施行时间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即为一例。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即企业破产法从1986年12月2日通过后要到1988年11月1日起才试行。这样的法律施行日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刚刚恢复时期多一些,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90年代以后,这样的情况就不多了。

  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多采取第二种方式,例如,刑法、行政诉讼法、教育法等等。工会法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工会法即行废止。也就是说,工会法从1992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工会工作中都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办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也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涉及到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即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一般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的法律施行以前的行为,该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法律给予处罚;但是若新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如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规定了这一原则,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一般的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我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也遵照这一原则,即在本次工会法修改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次修改的内容;但是,在本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事实和关系,直至工会法修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然自然存续的,则适用本法。

  应当看到,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长达两千多年的国家,封建意识还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违法行为还屡有发生;另一方面还有许多人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规定法律的施行时间,使人们在时间概念上有所遵循,这一点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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