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工会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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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释义】 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参与企业有关管理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是具有自主权的,是独立进行的。但是企业在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听取工会的意见,能使企业、事业单位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参加企业、事业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也可以使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发展计划的依据、原因以及发展方向,同时也可以取得广大职工的合作,更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搞好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明确了企业工会有参加企业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的权利。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群众组织。当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使工会在讨论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会议上,能够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明确了企业和企业工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企业要尊重工会的民主权利,工会要尊重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利。这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关系,是由我国社会性质和我国工会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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