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三十条

法官法释义:第三十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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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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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法官予以奖励的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在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前,我国对法官的奖励规定一直是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所以对法官奖励的条件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条件大致是相同的。考虑到人民法官工作的特点,在参照多年奖励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时,对法官的奖励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过程中,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该奖励条件的执行比较符合法官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对该规定并没有作出修改。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秉公执法是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法官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主要由法官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如果在审判工作中不能秉公执法,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则该法官必须被清理出法官队伍。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执行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如果做不到秉公执法,则国家的威严和法律的威慑力将大大降低,甚至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当然,秉公执法属于法官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在秉公执法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才能受到奖励。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在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要善于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以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是指法官对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经过研究和总结经验,提出符合法律本意,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建议,而这一经验的成果对于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审判工作在某一方面的开展具有指导作用。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我国目前处于改革时期,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在进行改革,作为审判工作也应贯彻改革的精神,使审判工作适应社会改革的需要。对于审判工作的改革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这样会有利于改进、完善审判制度,有利于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改革建议,如果被采纳,并且效果显著的,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法官的审判工作需要依法、公正、公开进行,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并且应当做到及时、迅速、有效,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对于在审判工作中,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有力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该奖励条件的确立主要是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官都应当勇于挺身而出,与之作坚决的斗争。这样既能制止违法犯罪,又能教育他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法官的工作不仅仅限于在法庭上判案,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也是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注意运用法制宣传的积极作用,争取“审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法官有权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权益,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安定团结。对于开展上述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的应当予以奖励,因为提出司法建议或者开展法制宣传,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也属于人民法官的一项义务,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作为法官更应当保守国家秘密。而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是对法官的特殊要求,由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这里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审判工作秘密”,是指因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审判工作秘密中的大部分事项同时也是应当标注密级的国家秘密。

  (八)有其他功绩的。这主要是指在上述七种条件之外,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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