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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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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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培训及培训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法官应当进行理论、业务培训的规定。

  对法官的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保证法官正确执法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审判领域也在不断扩大,案件的类型也在不断变化,法官原有的知识和经验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必须有计划地、不断地更新法官的知识,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与业务水平。因此,法官法将培训作为一条专门作了规定。加强对政法干部的培训,也是中央的一贯精神。为了落实法官法关于培训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规定:“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前,分别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两年之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法律业大分校进行职能转变,并在其基础上设立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2001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

  本款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其中“有计划”是指要将法官培训制度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对法官进行培训,而不能把培训当做临时工作或者抓抓放放。“理论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法学理论培训,加强对法官的理论培训旨在提高法官理论水平,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官研究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业务培训”主要是指审判工作业务的培训,包括对审判中新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法官业务的培训旨在使法官能够及时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适应情况的变化,胜任审判任务。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培训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法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对法官培训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主要是指对法官的培训既要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又要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训,二者不可偏废。在研究理论、学习理论的过程中,不能将理论束之高阁,或者把学习、研究理论变成学院式的纯理论研究,要结合实际的审判工作的情况去学习理论;而在研究实际问题时,要将问题提高到理论的高度去认识。这样才能使培训工作符合审判工作和提高法官素质的需要,以防止理论与实际的脱节。

  二、按需施教原则

  按需施教是指法官培训应当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提高法官理论、业务水平的需要出发进行培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审判工作情况的变化,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使法官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二是要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灵活地调整培训内容,如对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可以补充、更新有关知识为主,拓展知识面。对青年法官,可针对他们的实践经验欠缺的情况,重点丰富他们的办案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等。

  三、讲求实效的原则

  作为继续教育的一种类型,法官培训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律和要求。特别是培训的时间较短,而且需要接受大量的知识,这就要求培训以实效为出发点。注重法官培训的实效,主要包括制定有效、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采取生动、效果好的培训教育方法。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学的培训方法,由于参加培训的学员大都已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他们在实践中碰到了很多新问题,如果结合实践中的一些典型疑难案例讲授理论,采用案例教学,通过对这些疑难案例的讨论,既加深了学员的求知力和理解力,从理论上弄清了案件的实质所在,也有利于提高学员解决审判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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