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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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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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考核由所在检察院组织实施的规定。

  本条是原《检察官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未作修改。

  检察官的考核,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根据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对所属的人民检察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实践中,我国的检察官考核是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检察官考核是对人民检察官检察工作的考察和评价,是衡量检察官素质及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

  确定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主要是考虑到,对检察官的考核是对其检察工作实绩的考察和评价,是对其平时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的总结。而检察官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能的情况及其工作作风、业务能力、综合素质了解得最清楚,因此,检察官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对其的考核能够从客观、公正、公平的的角度进行科学的评价,而且这也是对检察官管理的必然要求。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来组织实施,还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检察官的素质、能力与贡献,通过对检察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为检察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第二,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促使检察官尽职尽责,注重自己的工作实绩,并且能看到自己的不足,督促他们学习,改正缺点,从而提高自身的素质;第三,有利于发现和培训人才,做到人尽其职,人尽其用,以提高检察业务水平;第四,有利于对检察官进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作用与积极性,防止其脱离群众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里的“组织实施”,主要是指由检察官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性质的程序、方法等,对检察官进行考察与评价。《检察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考评委员会有指导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的职责,但对于年度考核,应由检察院领导负责。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以下工作来完成考核任务:根据考核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检察官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评工作;听取检察官及其他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根据需要作补充性的考核;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形成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向被考核的检察官反馈考核意见;向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情况;向院里的领导、被考核检察官所在的业务部门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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