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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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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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情况时,对被请求引渡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如果在我国境内并且已经被查找到,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控制起来,或者已被引渡拘留,或者已被引渡逮捕,或者已被引渡监视居住。本条规定的是在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下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的条件。对于在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羁押措施的解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解除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一必须是外国主动撤销其引渡请求的。由于请求国自身的原因,其引渡请求出现变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表示撤销其已提出的引渡请求的,法律是允许的。尽管法律对外国撤销引渡请求的形式,是采取书面的,还是其他方式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为了体现引渡活动的严肃性,确保外国撤销引渡请求的真实性,从一般意义上讲,这种撤销应该是书面的文件通知。二必须是外国放弃引渡请求的。这里所说的“放弃”,实际上就是指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即请求国自与我国公安部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视为请求国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对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有关机关要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

  由于外国撤销其引渡请求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它既可能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时,也有可能是在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因此,本条针对这一情况没有对如何解除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强制措施作具体规定。执行中应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谁决定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谁就必须决定解除引渡强制措施。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作出的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则必须由公安负责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相应的被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如果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引渡监视居住或者引渡逮捕的,则由人民法院负责作出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相应的被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当然,对外国放弃其引渡请求的,由于此阶段被请求引渡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引渡逮捕,因此,这种情况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引渡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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