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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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渡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引渡过境进行监督或者协助执行,或者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就是第一款规定的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执行。其中“引渡的过境”是指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并已经我国外交部准予过境的情况。“过境地的公安机关”是指被允许经过我国领域的外国之间进行引渡,押送被引渡人员按照我国政府所规定的路线,途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于他们负责当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所经路线周边的社会治安环境熟悉,部署安全防范措施也较为便利。因此法律赋予他们这项职权也是恰当的。“监督或者协助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在负责执行监督押送被引渡人的具体工作。由于被押送的被引渡人员途经我国领域的情况比较复杂,采取的运送方式也可能是各种各样。也许采用航空运输,或者采用车辆(包括火车、各种汽车),或者海上运输(包括各种船只)等运输方式。所经路线也许是我国的领空,或者是领海,也有可能是通过地面路经我国。不管采取何种运送方式,只要经过我国政府准许,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就要全力以赴的做好监督或者协助执行的工作。具体监督和协助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押送被引渡人的外方和被引渡人在押送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保证外方和被引渡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提供对被引渡人的监管;防止被引渡人逃逸;提供交通工具和其他有关的联系事宜;提供食宿、羁押或者看押场所以及沿途的警戒保卫工作和其他需要协助执行的工作。这就是本款规定内容的基本含义。当然,公安机关在具体监督或者协助执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和具体履行哪些职责以及在具体职责方面的划分,应由公安部根据本法的规定精神作出具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意思就是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并经我国外交部准许在途经我国领域时,不管采取何种运输方式都有可能出现需要我国提供临时羁押场所的情况。比如交通工具发生临时故障,或者被引渡人突发重病需要紧急治疗,或者路遇自然灾害不能继续前行,或者关于引渡事宜发生变故等,需要在我国作短期滞留并经过我国政府准许。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应当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及时提供临时羁押场所。一般是提供专门的、适合一定时期进行羁押且又安全的、保密的关押场所。当然也就同时要提供羁押场所的安全警戒的保障。这不仅是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也是出于我国与外国政府的互助协作的原则考虑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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