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释义第六章:附则

立法法释义第六章: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27
施行日期:2011-05-27
发布部门:中国人大网

正文

  所谓附则,一般是一部法律的附属部分,也是一部法律的最后一部分。这部分通常不对实体性内容作出规定,即不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从颁布的多数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是就一部法律的一些专门术语的解释、施行日期、过去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等作出规定。本章共有两条,是关于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施行时间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武装力量的成功实践,是由宪法确立的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所决定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职权的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军的需要。《国防法》中已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

  一、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是实现其领导武装力量职能的重要手段。制定军事法规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在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中,对于军队的一些特殊问题,通常授权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如审计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央军委根据这些授权,可以制定军事法规。一些法律中还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有关规定,如律师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军事规章

  制定军事规章的主体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军兵种有第二炮兵部队,大军区有北京、沈阳、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兰州七个。它们按照本法的规定,依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三、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调整的对象是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因此,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只能在军队内部施行。对人的效力,主要是军人和在军队内工作的职员;其空间效力,主要是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军队管理的场所。如果军事法规涉及地方内容,需要地方遵守和执行,应当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这时它的性质并不仅仅是军事法规,同时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同样,如果军事规章涉及地方内容,需要地方遵守和执行,也应当由军委各总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四、制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990年4月,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对制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程序作了规范。军事法规草案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草拟,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中央军委审定。中央军委法制局对报送中央军委审定的军事法规草案负责审查,并向中央军委写出审查报告。军事法规草案一般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发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需要,可以分别依据法定程序联合制定、发布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军事规章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的最高首长审定并签署发布,根据需要,解放军各总部可以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军事行政规章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p#分页标题#e#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生效的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二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本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是因为本法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涉及到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新法律施行后,对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如“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立法法是按照这一原则,即在立法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法。在2000年7月1日前即立法法施行前发生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行为,适用其他有关调整立法行为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2000年7月1日之后,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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