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复婚的规定。
      复婚,是指离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可以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重新恢复夫妻关系。复婚登记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当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后,重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对于复婚的当事人一般不再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双方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84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