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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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三、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
  根据新法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4)企业按照规定摊销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5)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6)企业转让资产的该项资产净值。(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而禁止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1)支出类: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固定资产折旧类: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类: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4)对外投资成本类,即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资本弱化利息类,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从税收优惠看,多种方式确保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兴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税法中贯彻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劳动政策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具体税收措施。新法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除前述统一的优惠税率和加计扣除支出项目外,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表现在:第一,统一法定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第二,统一酌定的免税、减税项目。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第三,统一加速折旧标准。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四,统一减计收入标准。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五,统一抵扣抵免标准。就抵扣而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抵免来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六,统一了税收优惠管理主体。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授权条款的规定,不但使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实现了法定化和统一化,而且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适调性和灵活性。
  另外,新法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专章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实现有法可依。在特别纳税调整中,新法确立了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包括了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等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因特别纳税调整而需要补征税款的,在补征的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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