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

劳动法解析: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有痒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明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2/28)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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