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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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什么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 团体的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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