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劳动法解析: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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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什么是"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本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 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 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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