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

劳动法解析: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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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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