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法解析: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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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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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什么是"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双方当事人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源标准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发给下岗待工人员的生活费,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应当遵照什么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法。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法。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法。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法。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法。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法。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法。
(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
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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