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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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劳动合同期限不同的,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哪些限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1/19)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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