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缺憾:听证程序——遮遮掩掩

《行政许可法》缺憾:听证程序——遮遮掩掩的“公听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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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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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此规定明确了必须举行听证的事项的范围,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由于这些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全权代替公众作出决定,往往考虑不到一些应考虑的因素,容易产生对公共利益有害的结果。因此,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时,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例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很明显,这里的“听证”应被解释为“公听会”。

公听会除应当遵循“听证会”的一般规则外,其程序设置的重点是如何充分保证社会公众陈述意见的机会。参照国外公听会程序,笔者认为,在公听会召开的合理时间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就举行公听会的时间、地点、公听会的主要内容、关于发言者的事项(包括公听会中陈述意见的范围)、发言申请方法与申请期限等必要事项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应尽量设法使各种不同意见能在公听会中发表出来。

在公听会上陈述意见的人的人数有必要限制时,行政机关应在尽量容纳各种不同意见的方式下公平地选定发言者。公听会主持人可以由行政机关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中指定或聘任,也可由参与公听会的人中选出一名代表,由其从具有听证主持人法定资格的人的名单中随即抽取一人担任公听会主持人。

必要时可以成立公听委员会主持听证,公听委员会可以由3人以上单数且具有听证主持人法定资格的人组成。公听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与听证主持人的产生相同。在公听会中,发言者发言的内容应限于与公听会内容有直接关联的事项。

公听会主持人为确保公听会的顺利进行,有权秉着公正的原则限制发言内容,有权为维持听证秩序而采取必须的处置措施。在发言者发言结束以后,公听会主持人应给予发言人之间相互进行辩论与质疑的机会,并给予旁听者提出意见的机会。

公听会主持人对于公听会中提出的事实和意见必须反映到行政许可中;对于未予以采纳的意见,事后必须依提出意见的人的请求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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