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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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必须发包给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无论是实行招标发包还是直接发包,都必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筑物的质量更直接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建筑市场混乱的重要表现,就是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项目,一些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甚至个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甚至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对此必须依法予以禁止。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所谓“依法中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发包单位必须对投标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发包给中标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在中标单位按其资质等级许可承包的业务范围之内。禁止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将需要较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低资质等级的单位。

  二、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一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选定符合条件的中标单位后,即应向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出中标通知,表明发包单位已承诺接受该承包单位在其投标书中所提出的承包条件,发包单位即应与该依法中标的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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