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十四条

建筑法释义: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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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活动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直接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艺、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建筑工程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其质量问题直接涉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关系重大。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本条所说的“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目前,法律尚未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国务院于1995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法规,还需另行制定。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该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条件、程序,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没有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业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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