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建筑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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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索贿、受贿、行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索贿、受贿、行贿的刑事责任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对违反法律的上述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索贿、受贿、行贿的,本条重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行贿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受贿犯罪。(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给予拘役直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受贿罪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主要表现为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建筑工程承包方面的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建筑工程发包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另外,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在建筑工程发包活动中,单位受贿犯罪主要表现在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为本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2.行贿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还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行贿罪主要表现为承包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中为取得承包工程的利益,给予发包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对在工程承包中的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责任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索贿、受贿、行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1)处以罚款。(2)没收贿赂的财物。(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属于国家机关或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应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或者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另外,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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