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4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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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国家法律保护和优惠政策扶持下,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得到了很大发展。通过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使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分散按比例就业取得一定的进展,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残疾人就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在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在业的仅有297万人。一些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这一歧视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残疾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使他们在已经处于社会弱势的情况下陷入更大的困境。为了促进公平就业,保护残疾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以及“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要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害;(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如果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在招工中确实对残疾人劳动者有歧视行为,则该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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