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53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53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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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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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的规定。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的由来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二)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三)我国相关规定

  1?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2?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居住小区等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其主要内容有:

  (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道路和建筑物的修建是为满足人们的物质生产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不同的需要应有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因此道路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及相应设施,应能方便全社会的使用。但是长期以来,城市中的市政建设、房屋建筑及环境设施,从规划到设计,从施工到使用,其依据基本上是按照健全成年人的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考虑的,其中的许多设施也是按照健全成年人的活动模式和使用需要进行制定的。因而不适合残疾人使用。这些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却给残疾人带来了物质的、精神的和社会的障碍,有的甚至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些障碍不仅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而且将众多的残疾人排除在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之外,令他们的心理和精神产生压抑和不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的使用,在设计上应符合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实际需要,这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人员都要提高无障碍意识,注意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中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主管部门要把好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关和工程验收关。要加强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并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对于那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商业中心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康复中心等残疾人工作与生活集中的场所,不论项目多少和规模大小,都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利益。如在主要入口的地面有高差时,必须要修建方便轮椅通行和进出的坡道,为残疾人在购物、办理事务、学习、就医、娱乐等方面可方便地进入室内;凡设有洗手间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安排好乘轮椅残疾人使用的厕位或专用洗手间;设有电梯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适合乘轮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设有楼梯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适合拄拐杖残疾人使用;设有公用电话、查询、饮水器、服务台、自动售物等设施,要适合肢体残疾者使用的要求;离公共服务建筑停车场最近的停车车位要供给残疾人使用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进这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方便。

  (六)无障碍设施的维修和保护

  目前,无障碍设施被非法占用和损毁的情况比较普遍,严重损害了残疾人的正常通行权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做好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协调;处理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衔接关系,做好街区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有关部门应把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情况作为考核养护、维修单位工作和拨付资金的重要指标,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城市建设、市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现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上述现象的处罚。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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