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8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时间,是法律效力的起点。

  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我国立法法实践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本法采用的是这种形式。第二种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本法采用第一种形式。

  关于修改的法律主要有修改决定、修正案和修订三种形式:

  (1)修改决定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单独通过一个决定,指明对某个法律有关条文做出修改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这是我国法律修改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

  (2)修正案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一个修正案,指明对某个法律有关条文做出修改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是我国法律修改偶尔采用的形式。修正案单独公布,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可以单独适用。

  (3)修订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某个法律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代替原法律文本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

  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三种形式:(1)属于修改决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对于原法修改的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2)属于修正案的,因为修正案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一般直接规定生效日期;(3)属于修订的,一般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本法是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的修订,采用直接规定生效日期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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