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7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7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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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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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个综合性的规定。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法没有全部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就依照其规定。作为保障残疾人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的关系问题,如《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如何处理与这些法律的关系是本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在立法中考虑,一方面,要注意与这些相关法律的衔接,一些必要的重复性的规定在相关的各方面的权益保障方面一定要有,否则难以保障本法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计了本条这样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本法即从其规定。这样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重复,也保证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除了本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违法行为,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本章法律责任虽然没有一一具体规定,但不是不需要予以行政处罚,而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其中主要有:

  (1)虐待残疾人的。家庭成员虐待残疾人,被虐待的残疾人要求处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警告。

  (2)猥亵残疾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妇女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非法拘禁残疾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拘禁残疾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对一些智力有障碍的残疾人进行强迫劳动的恶性案件,严重地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乞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责任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致害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侵权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给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名誉玷污)和不良状态(如财物被侵占、经营受妨碍、环境被污染、行动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如殴打他人、污辱诽谤他人等,这种积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没有无疑义的。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当事人不尽这种义务,即不作为,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如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行为人不能负赔偿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了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过失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

  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只有符合上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几类犯罪行为,包括侮辱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等的刑事责任。此次修订法律,删去了这一条规定。这主要考虑到本章法律责任的体例是,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统一在一条中规定(即本条的规定),而且规定不涉及具体的罪名内容,是与刑法相衔接。凡是违反本法的行为,只要依刑法构成犯罪的,即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一是条文比较简洁,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行为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这种处理模式也是当前立法中的通常做法。

  除了本章前面几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外,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还有:

  (1)非法拘禁残疾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于一些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其家人都不得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否则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两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要依据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强迫残疾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虐待残疾人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成员对残疾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致人重伤”,是指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

  对于犯虐待罪的,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告诉的才处理。这是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则要由司法机关主动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被害人是否告诉的限制。

  (4)奸淫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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