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7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7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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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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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失业等情形的,给予法定的物质帮助。我国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类。社会保险有不同的模式。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通过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国家予以相应财政补贴,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在劳动者遭受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都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物质帮助,但也有很大区别。第一,社会保险体现了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金的数额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相关联;而其他社会保障则主要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支持,取决于税收和国家财政性收入的水平。第二,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换言之,必须是就业且按规定缴费的劳动者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其他社会保障前提是社会弱势群体,不同的社会保障要求的条件不尽相同,但都是针对社会待扶助的人群。第三,社会保险金的数额是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关,其目的是基本维持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其他社会保障数额是法定的,其目的是“雪中送炭”,使陷入困境的公民能渡过难关,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养老、医疗等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同时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依法参加。我国政府明确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已经开始探索未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如由残疾人缴纳个人账户的钱,而由基层自治组织支付或者残疾人组织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实践中,鉴于残疾人就业较难的现状,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差、成本高等理由,拒绝或者未足额给残疾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严重侵害了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作出针对性规定。因此,本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残疾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一些残疾劳动者因为身体原因,在获知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因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使残疾劳动者正确理解社会保险制度,使残疾劳动者顺利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解决用人单位、残疾人家庭及残疾人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还应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

  鉴于残疾人经济困难情况,我国一向重视对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的补助工作。《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中提出,要落实和完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对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情况不同,经济发达地区补贴的项目多点,补贴的水平要高点。根据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补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收入低于一定标准,如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二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如被评定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后仍未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以个人缴费部分;三是一次性缴费的残疾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四是一些地方对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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