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5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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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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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等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予以供养、托养是对残疾人实施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措施。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关心、爱护残疾人,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一)有关处分的法律责任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要由主管的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违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行政处罚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侮辱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残疾人正常生活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虐待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虐待行为的,要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遗弃残疾人的。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遗弃残疾人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刑事责任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除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是:

  (1)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一般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诽谤,但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污辱、诽谤罪。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侮辱罪,只有被污辱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故意伤害罪。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故意伤害的方式虐待残疾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

  3?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残疾人实施遗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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