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5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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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和社会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更好地帮扶残疾人的规定。

  残疾人要走出家门,融入社会,除了需要一个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环境外,更需要一个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去创造这样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从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政府和社会在此方面的责任有:

  (一)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

  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理解与交流,是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精神环境的重要内容。要倡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残疾人”的观念,那就是“残疾人”不是“残废人”,除了在身体的某一部分功能上存在障碍外,在其他方面与健全人是一样的,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残疾人一样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政府和社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同时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消除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和偏见。

  (二)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

  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条件,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各种扶助残疾人的事迹,推动社会、邻里、家庭成员对残疾人的关爱、照顾和扶助。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助残疾活动,把扶残助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动员、组织广大社会成员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

  一是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弘扬残疾人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精神,为残疾人,乃至社会公众树立楷模和榜样。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对张海迪事迹的广泛宣传,不知激励了多少人学习海迪精神,不畏艰难,勇于拼搏奉献的意志,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仍然需要树立这样的楷模和榜样,去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从而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二是政府和社会还要在广大残疾人中开展自立、自强活动,鼓励和帮助广大残疾人乐观进取,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更好地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政府和社会开展好上述两个方面的活动,对于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形成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从而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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