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32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32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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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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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中就业的规定。

  举办社会福利单位,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相比较分散就业而言,举办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福利性单位可以较大规模地安置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为残疾人自立自强,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二是福利性单位中残疾职工所占比例较大,可以大大减少残疾职工在普通单位中可能受到的歧视,减轻残疾职工的工作压力;三是福利性单位中残疾人比较集中,便于国家或政府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四是福利性单位的劳动、生活场所,以及劳动设备设施,往往更好照顾到残疾职工的特殊需求,便于残疾职工工作与生活。从其他国家来看,举办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各国主要是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在庇护性工厂进行长期职业培训,并可提供长期工作岗位。爱尔兰《残疾人雇工法》规定,庇护站或福利工场中的工作任务和项目是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的。对庇护性工厂,各国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或原料、设备资助,工资补贴,专产、专营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

  本条款所指的福利性单位主要包括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单位。

  (一)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成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既可能由政府举办,也可能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军烈属和城市贫民企业,后来这些企业逐渐吸收了有劳动能力的普通残疾人加入。民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对这些企业进行了全面规划、统一安排,逐步改造成安置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截止到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福利企业3万个,62万名残疾人在其中就业。

  实践证明,福利企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福利企业在自身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存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经营困难、假冒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等,影响了福利企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因此,一方面应及时调整、完善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鼓励措施,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为福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福利企业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福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福利性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其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及利润水平。政府有责任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同时,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实现企业良好运转。另一方面,应加大对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力度。2007年民政部制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进行规范。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福利企业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二)盲人按摩机构

  盲人按摩机构是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福利性单位,包括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盲人保障按摩机构两种,是盲人集中就业的主要途径。截止到2005年,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5075名,盲人保健按摩人员7399名,已培训的盲人保健按摩师就业率达到95%以上;保健按摩机构达到6625个,医疗按摩机构达到1451个;在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分别有1235人和3670人通过医疗按摩人员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全国有40名盲人医疗按摩师通过高级职称评审。

  我国现有视力残疾人1233万名,视力上的障碍,给其生活、学习、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率一直很低。但盲人同时也具有触觉灵敏、注7意力集中的特点,适宜从事按摩工作。举办盲人按摩机构,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事业,对解决盲人就业难问题,推进盲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根据《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需要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实施审查与确认。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但盲人医疗按摩的制度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盲人按摩的发展。根据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疗执业人员必须拥有基本医学知识,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虽然经过系统的培训,盲人可以从事部分医疗按摩;但由于其视觉障碍,很难通过各项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盲人医疗按摩的发展。据悉,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盲人医疗按摩的规定,理顺体制,调整相应的考试方式,对盲人医疗按摩的标准、工作内容、执业范围、管理责任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促进盲人按摩的健康发展。

  (三)其他福利性单位

  其他福利性单位是指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其他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即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以及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根据《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的规定,其他福利性单位的认定办法同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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