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3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2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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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各类残疾人应依照特性施教。

  残疾人容易因自身的功能障碍产生消极情绪,在对他们进行教育时,把身体功能训练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有助于残疾人摒弃自卑自弃的消极情绪;再经过必要的功能补偿,就可能达到生理和心理的康复。

  残疾技术教育对残疾人来说,是为他们回归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做准备的。通过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学得一技之长,就等于给了残疾人一种谋生的手段,使他们在心理上能够恢复自信,生活上能够实现自立。如对一些残疾人进行的木工、金属加工和缝纫等劳动技能的训练,为残疾人走出校门后劳动就业打下了良好基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是因为有些残疾人,如肢体残疾者、稳定期的精神残疾者和轻度视力、听力障碍的人,有能力和健全人一样,接受社会上普通中小学、中专技校这样通常的教育方式;而盲、聋哑和弱智的人,接受这样的普通教育常常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为他们安排特殊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也应有自己的特色,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来决定的。例如盲校就不设置美术课,但是要有定向行走训练课;聋校不设置音乐课,但是要有律动课让学生感受节奏,主要是为了使聋人能够通过感觉来认识声音的存在;弱智学校要设置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课,把那些常人认为很简单的日常生活举止分解成若干动作,教他们逐步掌握。教材也是这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增有减。至于入学和在校年龄,特殊教育规定的也不很严格,可以适当往后推迟,但一般不应超过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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