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0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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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释义】

  本条是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对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特别强调了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频频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如去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今年河北的“奴主”事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些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的经营者为降低生产成本,诱骗一些身体有残疾的雇工,特别是一些智力残疾的劳动者,将其非法拘禁在特定场所,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迫其劳动,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为了有力地打击那些利用残疾人的身心缺陷和不利地位,侵犯残疾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活动,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污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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