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9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康复人才培训和康复知识普及的规定。

  严重缺乏康复人才,是制约中国康复医学事业发展的“瓶颈”。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另据资料显示,在这8000多万残疾人中,有康复需求者接近5000万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有1?44亿,患有各种慢性病并有生活能力障碍需要康复服务的老年人有7000多万人;我国还有慢性病患者2亿多人,需要提供康复服务的超过1000万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因交通、工伤事故致残的伤残者,每年增加为100多万人,其中大部分人需要康复服务。由于各个康复机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重缺乏康复技术人才,为上述人群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还达不到20%。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康复技术人员与人口的比例非常低。据估计,到2015年,中国至少需要35万康复技术人才。

  康复人才是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践者,也是保证康复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因素。康复人才主要包括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员。其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教育教师。

  为填补我国康复人才的巨大缺口,必须加大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康复人员的专业程度。目前,中国的康复人才主要由其他专业转行而来,通过去国外进修学习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然后回国工作,这部分医务人员成为中国的康复师资队伍。更多的医务工作者是在国内的康复机构进修一段时间,然后直接成为康复医师或治疗师,缺乏资格认证。只有少部分人通过在大学或医学院的康复医学系学习,取得中专、大专、本科的学历,其中少数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康复医师的专科化培养(康复医学住院医师培训项目)只在极少数的综合医院进行,还没有形成制度。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才正式批准建立康复治疗学本科专业,相继有14所医学院校开设康复治疗专业,培养的康复治疗师还是凤毛麟角。为此,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大力培养康复专业人才,为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储备与支持。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坚持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以适宜、实用技术为重点。针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突出薄弱环节和基层实际需要设计培训内容,选择培养方式,着重提高基层康复工作者完成国家重点康复任务及解决残疾人急迫康复需求的实际工作能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面向基层,加大社区康复员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康复服务能力,扩大康复工作受益面。

  另外,对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也要做好康复知识的普及和康复方法的传授。部分残疾人对康复的概念很模糊,无法形成强烈的康复需求,许多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康复或者害怕康复。特别是在农村,残疾人对新知识、新观念的认知能力受到限制,很多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却未必知晓。如何使这部分残疾人成为有康复需求的人,是确保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不可缺少的环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知识,通过产品展示、咨询、会议、公益活动、讲座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知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53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9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