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35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3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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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

  据有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约有4800万名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占残疾人总数60%。而这4800万名农村残疾人中仍有近千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组织和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农村残疾人的贫困问题、改善其生活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一)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本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具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职责,有助于明确责任,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进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二)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应以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为主

  全国80%左右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与正常人相比,残疾人外出就业存在更多不便,求职难度也更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把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作为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从市场需求出发,兼顾残疾人特点,因地制宜,因人制易,选择有效的、合适的方式、项目,如各种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的精细加工业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科研机构、各类农村合作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科技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为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科技指导和服务,提高劳动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小额信贷具有投入小,见效快,覆盖面大,回收率高的特点,适合用于扶持残疾人就地就近参加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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