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4条

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14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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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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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1992年10月16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和有关组织继续开展持续有效的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我国残疾人的节日除了“国际残疾人日”之外,还有“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与其他人具有同等的价值。造成残疾人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存在的障碍。外界存在的障碍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使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特别是在受教育、就业、参与文化活动等方面,以非残疾人为主流的社会对他们存在太多的障碍。例如行动障碍和交流障碍,使他们不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资源,不能充分发展和发挥其个人才能。因此,要倡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热情帮助残疾人。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第一个全国助残日,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为主题,中央领导同志、半数以上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了庆祝和宣传活动。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驻军领导同志参加了当地庆祝和宣传活动。许多县、乡(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到村、到户,覆盖率达80%。特教学校、福利企业给盲人逐章逐条讲解,以手语向聋哑人宣讲。第二个全国助残日以“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为主题,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几万名领导干部、50多万名各界人士参加,边宣讲边做实事,为残疾人办实事数百万件。我国每年都进行“全国助残日”活动,并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活动主题。现将历年主题列举如下:

  1991年第一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1992年第二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

  1993年第三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助共进;

  1994年第四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我们同行——为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献爱心;

  1995年第五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一助一,送温暖;

  1996年第六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预防残疾,增进健康;

  1997年第七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助残与自强;

  1998年第八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贫解困;

  1999年第九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无障碍与视觉第一;

  2000年第十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志愿者助残;

  2001年第1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贯彻保障法,携手迈入新世纪;

  2002年第1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注基层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2003年第13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同奔赴小康;

  2004年第1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情系我的兄弟姐妹,帮扶贫困残疾人;

  2005年第1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

  2006年第1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2007年第17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全国助残日”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载体,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这种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有效地培育了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了全民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今后还将继续认真开展下去,继续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社会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2008年5月18日是第十八次法定“全国助残日”,这次助残日活动的主题确定为“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在两个奥运会筹办的关键时期举办和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必将极大地提升社会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对残奥会的关注程度,进一步营造关爱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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