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5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行政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包括行政决定的对象和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本条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行的法律救济途经。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殊规定,一般用于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禁止经营者实施集中、同意经营者实施集中或者附条件同意经营者实施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经营者既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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