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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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和保密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调查涉嫌垄断的案件中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执法体制是“双层次,多机构”。所谓“双层次”,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鉴于被公众称之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不但要面对垄断企业巨头们限制竞争行为,还要同政府动用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充分博弈,而且这些案件都是相当复杂,利益斗争相当激烈,调查核实难度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超脱和独立的执法机构,案件的审理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结果。本条第一款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权力属于程序上的权力。反垄断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化特点,需要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执法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权的内容,既涉及程序上的权力,又涉及实体上的权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都有权举报,同时规定凡垄断执法机构的保密和调查义务,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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