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2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作出禁止和豁免决定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现象,是经营者扩大规模、拓展现有市场或者进入新的市场、从事新的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本法原则上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从而保护竞争的市场结构,确保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为了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效率,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本条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集中的利大于弊。经营者证明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如果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则可以得到豁免。另一种是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某项经营者集中虽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有利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就业,明显推动技术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等,也可以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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