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的规定。

  我国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作用。如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必然会大大缩小竞争规模,充分竞争的优越性难以得到发挥,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我国目前部分地方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这种现象表现在:(1)部分地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对本地区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参加本地区的投标竞争;(2)部分地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直接要求本地区的采购单位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的单位,不许本地区以外的单位参与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3)部分地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将采购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本条明确对上述行为予以禁止。

  关联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6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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