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2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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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集中提交的文件、资料】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料补正】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条文注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提交文件、资料,以及提交补充文件、资料的规定。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类文件、资料;第二款对申报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作出规定,申报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律强制性。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名称是经营者区别于其他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标志,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指经营者从事的行业和项目种类,是经营者从事业务活动的界限。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协议中所约定的实施集中的日期。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只要有具体规定,都应当具体载明。

  第二十四条是程序性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也就是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文件、资料数量不够,缺少规定所要求的项目,或者文件、资料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和规定的内容,即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文件、资料。这种补充,也是按照规定要求的数量和内容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交。经营者逾期未补充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即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补充有关材料,导致该申报未依法完成,视为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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