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2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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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哪些情形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规定。

  《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中,虽然存在限制竞争或联合行为等,但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存在的制度。该制度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规定,在经营者集中这一领域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母子公司和姊妹公司的情形和特殊行业的豁免。本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本法列明的两种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申报标准,也不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两类经营者集中是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其在微观方面可以提高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经济效率,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内部运营的合理化,并加强了自身的竞争能力,有时也可能减少了名义上的市场竞争对手数量,但从宏观的方面考虑,市场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竞争状况没有因集中而改变,所以,法律规定不对其施加申报审查的义务,更不限制其集中。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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