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一条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同国家安全审查的衔接性规定。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会对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疑问,《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我们在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要重视外资并购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对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经营者集中,除了要依照本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国家安全等项审查。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一些相关规定。今后对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将逐步完善。

  关联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12条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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