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1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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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禁止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行业协会对本法的适用的规定。

  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是为了维护行业内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加之我国各种类型行业协会设立方式的不同所内含着其追求目标的复合性,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复杂性的态势。有些行业协会在会员企业的要求下,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组织会员企业签订价格同盟协议等限制竞争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为此,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都将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从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看,一些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价”的形式搞价格同盟,或者组织会员企业联合限定产量等行为,已屡见不鲜,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明确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依法禁止和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业协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业的自律组织。但这种自律绝对不应当是进行价格的自律、产量的自律和划分地域的自律,这些行为正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首先要打击的对象。虽然行业协会不是市场中的经营者,但是作为一种经营者的组织,它能对经营者的行为起到很大作用。行业协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一般都作为自发组织而存在,它们和政府没有隶属关系或级别关系,它们主要依照有关社团法律而成立并开展活动。但在中国,很多协会多少会带有官方色彩,这一点是比较特别的。本条明确规定,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被提到了一个更为突出和明确的位置上,对行业协会最通常参与的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了明文禁止,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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